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全市酒类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任务目标
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体系,构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流通秩序,营造实施酒类流通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不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划分
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两级流通主管部门负责。
市贸易局:全面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及市属各开发区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有关酒类流通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溯源制度以及其他重大、跨区域违规行为,统一组织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酒类流通稽查工作。
县市区贸易局(办)、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负责本辖区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酒类经营者实施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组织实施本地酒类流通管理稽查工作,受理本地酒类流通、消费、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社团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向市贸易局报送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信息。
各级流通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职责范围,做好日常监管工作。重点监管以下内容:酒类经营者的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办理备案登记,经营中是否按要求填制、索取、保管《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是否建立完整的酒类商品购销台帐。会同同级技术监督、工商、卫生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对酒类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违规违法经营企业名单和质量不合格酒类商品,对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的,吊销其《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主要措施
(一)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
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为市、县两级流通主管部门。市级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各县市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按规定组织备案登记工作,制定备案登记工作程序,建立档案管理数据库和信息报送制度,并将备案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予以公示,为酒类经营者备案提供便利条件。
备案登记要坚持完整、准确、真实原则,对证照不齐全的经营业户,在备案的同时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市贸易局在全市范围内向酒类经营者发放统一编号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防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实行一点一表一证制度,即一个经营场所申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领取一件《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酒类批发、零售企业或个人以及餐饮、酒吧、夜总会、歌舞厅等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并在营业场所悬挂。对不按时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酒类经营者,由各地流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地流通主管部门要在宣传发动的同时,通过正规渠道告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期限,力争2007年7月1日前备案登记率达到80%以上,年底达到100%。备案登记信息按市贸易局的规定要求,定期报送。
(二)严格落实溯源制度。
各地要建立严格的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实现酒类流通全过程监控,防止假冒伪劣酒品进入正规流通渠道。重点是推行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各地流通主管部门要做好随附单发放记录,建立备查档案,定期回收随附单存根联,要组织对随附单使用者进行培训,定期对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单、帐、货进行查对。
2007年4月30日前,酒类经营者应对库存酒类商品盘点登记。从2007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随附单制度。酒类生产、批发企业在销售除啤酒之外的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宾馆、饭店、酒吧、娱乐场所等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主动索取随附单,确保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禁止以发货单、货物明细表等其他单据替代随附单。消费者有权向酒类零售经营者索取或查看随附单。对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的酒类经营者,一经查实,由各地流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规范酒类经营行为。
对酒类经营者实行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其在经营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采购商品时,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备案登记证(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的复印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必要时查验以上证件原件,并向有关部门核对。
二是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三是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联系电话。
四是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各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由市贸易局监制的公示牌。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酒类经营者,流通主管部门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四)严格执法检查。
各地要抽调专门人员成立行政执法检查队伍,建立稽查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落实有关经费,确保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由市贸易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市级酒类流通行政执法检查队伍,对各县市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并具体负责组织奎文区、潍城区以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局(办)、经发局的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地要严密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杜绝发生行政违法现象。检查中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酒类经营者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以及酒类批发、零售两个经营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五类禁止流通的酒类商品的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的各个经营环节及所有经营业户。对被查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抽取酒类经营者的酒类样品,委托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或省达标评审专家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可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同时进行。检测鉴定结果由市贸易局定期公布。
五、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轨道。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保证办公场所、交通、通讯设施齐全,工作人员到位。要建立健全专门的工作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处罚制度、信息汇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的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主要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及市属各开发区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及时成立酒类流通管理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保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在2007年上半年全面推开。
六、宣传发动
各地要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发动工作。从现在起到4月底为宣传发动阶段,市、县两级要分别组织,同步进行。宣传对象以酒类经营企业和消费者为重点。宣传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规范、备案登记制度、溯源制度、酒类管理工作程序及依法查处的内容、范围、方式等。要大造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辛丕宏 (副市长)
副组长:谭炳建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进民 (市贸易局局长)
成 员:刘仓义 (市贸易局副局长)
陈景功 (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李洪亮 (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志才 (市公安局副局长)
任守功 (市卫生局副局长)
宋希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冯天韬 (奎文区副区长)
徐金明 (潍城区副区长)
范连军 (寒亭区区长助理)
潘振东 (坊子区副区长)
刘峰梅 (诸城市副市长)
李葆东 (高密市副市长)
庞明庆 (昌邑市副市长)
张宝庆 (安丘市副市长)
林立星 (寿光市市长助理)
韩幸福 (青州市副市长)
刘玉庆 (昌乐县副县长)
赵同祥 (临朐县副县长)
王云华 (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龙江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 峰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