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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盐政管理规范盐业产销秩序的通知(潍政办发〔200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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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1 09:20:40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178
核心提示:盐业是我市重要的资源性产业,原盐又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盐业产销秩序,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维护国家税收,推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性发展,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和《潍坊市实施〈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盐政管理、加大稽查力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潍政办发〔2004〕122号
发布日期 2004-10-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盐业是我市重要的资源性产业,原盐又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盐业产销秩序,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维护国家税收,推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性发展,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和《潍坊市实施〈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盐政管理、加大稽查力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种涉盐违法犯罪行为。以堵源头,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对非法从事食盐生产、加工、储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私盐集散地、私盐泛滥地区进行重点打击,对屡查屡犯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制售私盐案件要按有关盐业法规所规定的最高额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的精神,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惩,决不允许“以罚代刑”。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结合,要在已建立的联合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盐政公安联合执法工作,不断探讨联合执法更密切、更有效的新机制。同时,财政、物价、税务、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工业盐运输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车站、码头及各类市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盐产品及运输工具检查力度。对两碱工业盐的集港站运输管理,要严格执行潍政办发〔2002〕106号文件。凡是集港站的两碱工业用盐必须持有经市、县(市、区)两级盐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购销合同复印件、潍坊市集(港)站工业盐运输通行证和盐斤准运证(寿光、寒亭)或销盐运输验收单(昌邑)或原盐调拨专用单(海化开发区)运输,三件俱全方为有效;从潍坊市辖区供应省内的定点直供工业盐,必须持有省局备案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和“山东省盐务局定点直供工业盐通行证”方可有效;供应省内市外的其他用盐须持“山东省盐务局其他用盐准运证”;供应潍坊市的其他用盐须持“潍坊市其他用盐准运证”。不具备合法手续的,一经查处,严格按私盐处理。
 
  三、严格各类盐产品运输证件的管理。各级盐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证件的印刷、管理、发放和回收制度;落实专人,落实责任,严格登记、领取、发放、签字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无证运输、一证多用、弄虚作假、改变证件用途和盐产品流向等违法现象,维护好盐业运销秩序。
 
  四、切实抓好边界盐业市场的整顿。各县市区要管好辖区内的市场,杜绝相互冲击行为;盐种、价格、投放时间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要防止冲销周边地市;加强与周边地市盐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共同治理好地(市)间边界盐业市场秩序。
 
  五、加大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同时也要对已查处的涉案数量大、地域广、作案时间长、在群众中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始终保持对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以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方的效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调动人民群众打击各类盐业违法行为、打击私盐行为的积极性,将严厉打击各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变成全体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使各类涉盐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促进我市盐业产销秩序更加正规化、规范化,实现行业发展、企业增效、国家增收。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望及时报告市盐务局汇总报市政府。
 
  二ΟΟ四年十月十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稽查 原料 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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