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9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9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0 09:23:51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167
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07〕54号文件印发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暂行规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办发〔2007〕94号
发布日期 2007-11-02 生效日期 2007-1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07〕54号文件印发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暂行规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暂行规定》,切实提高认识。《暂行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基本功,资金投入和技术保障,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是《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要配套法规,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保障,对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暂行规定》,不断提高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各级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减少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层层细分量化,严格责任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暂行规定》确定的主体责任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将责任量化分解,逐级落实,形成权责明确、责任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从强化履职能力入手,健全完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责任的有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决策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三、深化“三基”建设,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不断加强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和基本功训练,是安全发展的治本措施。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工作变动等应当按照监管权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采取信息化等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定期检测检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按照《潍坊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41条禁令,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作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工程项目和设施发包或出租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实施“百万员工培训工程”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四、强化经济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要强化经济政策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通过经济政策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成本。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ΟΟ七年十一月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