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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乳制品监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甘质监明电[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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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18 14:36:43  来源: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443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全省应急处置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电视电话会议”、国家质检总局紧急会议和省局4个“紧急通知”精神,现就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的有关工作再次紧急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甘质监明电[2008]42号
发布日期 2008-09-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检中心:

  为了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全省应急处置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电视电话会议”、国家质检总局紧急会议和省局4个“紧急通知”精神,现就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的有关工作再次紧急通知如下:

  一、既要依法查处问题产品,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秩序

  各市州局要严格执行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生产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甘质监明电〔2008〕41号)的各项部署和工作要求,切实落实驻厂监管、一把手负责等工作制度。对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公布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下架、封存、召回、销毁等措施,并做好工作记录。对查出某些批次产品存在问题的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有问题的产品要坚决处理,对没有问题的产品,允许继续销售,企业在严格检验原料乳、严格检测出厂产品,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生产。

  二、严格批批检验制度,实行驻厂监管员签字放行制度

  实行三严格:严格监督企业检验进厂原料,严格监督企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监督企业对产品批批检验,严把产品出厂关口。所有的乳制品必须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每一批经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必须经监管员签字后,方可出厂销售。经监管员签字后出厂销售的乳制品,如被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要严肃追究监管员的责任。省市两级检验检测机构要集中力量,优先保证完成质监部门安排的检验检测任务。除司法机关和工商部门以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委托检验暂缓受理。

  三、认真落实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监控分析制度

  省市两级局都要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乳制品及相关食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检测分析。要充分发挥省质检中心和各市州质检所的技术优势,结合当地曾经发生过或群众举报过的食品异常安全因素,充分运用精密分析仪器等现代化手段,确定乳制品及相关食品中除三聚氰胺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检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和检验检测。凡食品和相关产品中发现新的有毒有害物质,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局。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各市州局必须立即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努力提高现有设备的使用效率。省局将于近期举办液相色谱操作及“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培训班。请各市州局安排2—3名人员参训。

  四、认真落实有毒有害物质举报奖励制度

  要畅通举报渠道,引导群众积极举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要制定举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奖励政策,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引导社会力量举报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毒有害物质有贡献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实施重奖。要认真对待群众投诉、举报、咨询的质量安全问题,在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善于从中发现问题的线索,分析原因,追根溯源,决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五、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注销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要认真落实省局4个“紧急通知”精神,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及《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包括已经停产)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顿,问题严重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立即按程序办理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手续。对前一阶段紧急抽样检测中因故没有抽上样品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立即抽送样。凡因监管不到位或应停产未停产、应注销吊销而未注销吊销,造成失职、渎职的,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做好当前食品应急监管工作是对质检系统前所未有的考验。全省各级质监部门的同志必须认清形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这场特殊的战役。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加强领导,靠前指挥,各项工作必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确保不留空挡。凡因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贻误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凡因借这次专项工作或驻厂监督之机吃、拿、卡、要的要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各级质监部门必须团结一致,攻坚克难,共渡难关,为党和政府分忧,为广大人民群众分忧,坚决完成上级交办的艰巨任务,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坚决维护国家形象。省局督察组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局及时报告。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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