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8 16:19:23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浏览次数:1121
核心提示:奶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乳品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当前,受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我省奶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为了促进奶业平稳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奶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8〕86号
发布日期 2008-12-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奶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乳品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当前,受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我省奶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为了促进奶业平稳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奶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小区)建设

  各地要按照农牧结合、健康养殖的要求,加快推进存栏300头以上的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小区)建设,引导奶牛散养户向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集聚。鼓励规模养殖场(小区)以收购、代养、托管等方式,接纳散养户和小规模养殖户的奶牛,扩大养殖规模。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加大对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小区)建设的支持力度,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牛舍、挤奶机械、贮奶设备、排泄物综合利用和处理以及防疫、水、电、路等设施建设的补助。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用地,积极培育规模化奶牛生产经营主体,鼓励现有存栏50头以下奶牛的养殖业主进养殖小区养殖,鼓励奶牛养殖小区组建合作社。到2010年底,力争基本实现奶牛规模化养殖、合作化经营,促进奶业发展方式转变。

  二、建立生鲜牛奶保护价收购应急机制

  从2008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对省内发生滞销的生鲜牛奶实施保护价收购。凡省内乳品加工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收购省内奶农投售的合格生鲜牛奶用于加工奶粉的,由财政给予每吨800元的补贴,省财政按照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系数给予补助。各级金融机构要帮助解决乳品加工企业因收购合格生鲜牛奶所需的贷款。对乳品加工企业因收购合格生鲜牛奶所需的贷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7号)规定,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暂定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贴息率为3?105%。

  三、加强生鲜牛奶质量监测

  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建立省、市和奶牛重点生产县(市、区)生鲜牛奶等畜产品和饲料质量监测体系,尽快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生鲜牛奶等畜产品和饲料质量特别是生鲜牛奶中含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检测水平。省财政支持省、市和重点县(市、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购置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和开展专项抽样检测。各地要加强生鲜牛奶等畜产品质量日常检测工作,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检测工作顺利开展。

  四、对现有奶站进行规范化整治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有关规定,对现有服务于散养和小规模奶牛养殖业主的经营性奶站进行专项整治,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提升奶站整体素质。对清理整顿中停业的奶站或经整治达到规定要求的奶站,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五、切实落实现行奶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4号)要求,抓紧落实已出台的2008年度奶牛良种补贴、后备母牛补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购置补贴、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扑杀补助、奶牛政策性保险等扶持政策,足额落实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扶持资金,尽快将各项补贴资金发放到奶牛养殖业主和乳品加工企业,并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扶持政策。要按照省里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乳品加工企业负担。要注重舆论引导,加强正面报道,积极引导群众科学消费奶制品,促进我省奶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10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