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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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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8 16:05:22  来源: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93
核心提示:为了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2008年浙江省粮食生产的通知。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8〕16号
发布日期 2008-02-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2008年的粮食生产要按照“强化责任、稳定面积,加大投入、保障收益,依靠科技、提高单产,创新机制、增强活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确保全年播种面积21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以上,力争播种面积2250万亩、总产量850万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种粮直接补贴力度

  实行早稻普惠制补贴,省财政对早稻种植者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提高种粮大户直补标准,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按照“确定基数、指标控制、分级落实”的原则,省里将2008年度补助资金指标下达至市、县(市、区),由县(市、区)通过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等形式发放给种粮农户。

  二、继续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适当提高订单储备粮收购价外补贴标准

  继续执行国家出台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不低于75元、中晚籼稻不低于76元、粳稻不低于79元。各级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稻谷,省内收购部分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签订“订单”,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适当提高储备粮收购价外补贴标准,其中省委托金华、衢州两市收购的储备粮价外补贴提高到每50公斤9元,其他地区提高到每50公斤7元。收储企业须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享受价外补贴政策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等清册。继续实行“订单粮食”预购定金政策。

  三、提高水稻良种补贴标准

  对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省财政给予的良种补贴提高到每亩10元。各县(市、区)水稻补贴品种采取“择优上报、由省核定”的办法确定,并按照“确定基数、指标控制、分级落实”的原则,将2008年度省补贴资金指标下达至市、县(市、区),由市、县(市、区)根据农户购种与实际种植面积相挂钩的办法,将补贴资金落实到农户。

  四、继续实施“浙江省水稻育种攻关计划”

  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质、高产、多抗、省工节本栽培的单季晚稻新品种。对推广新品种面积大的育种单位和推广部门,按一定标准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参与育种攻关。加大优质高产新品种的试种、示范和推广力度。

  五、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加大水稻轻型栽培、强化栽培、单季晚稻“五改”技术、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2008年力争推广水稻强化栽培技术200万亩、单季晚稻“五改”技术600万亩。实施单季晚稻“双百工程”,力争通过3—5年努力,使全省单季晚稻平均亩产达到500公斤以上。继续开展万村优质高产示范活动,凡种植水稻100亩以上的村,都要选择1户种粮技术较好的农户作为水稻高产示范户,省财政安排资金,向示范户免费提供良种等。继续对评选出的水稻优质高产高效示范方、油菜优质高产示范方、春粮优质高产示范方实行“以奖代补”。大力推广新型农作制度,因地制宜发展粮经饲肥多元种植结构。加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重点抓好条纹叶枯病、褐飞虱、稻纵卷叶螟等水稻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

  六、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

  继续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大力推广应用水稻育秧、插秧机械化技术。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标准,对本省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或接受植保合作社服务的农民,继续以“农机作业券”的形式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亩40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60%,县(市、区)财政承担4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加强耕地保护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步伐,组织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千万亩十亿方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改善生产条件。在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的同时,采取种植绿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措施,提高标准农田地力。

  八、全面实行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保险

  将水稻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必保品种,保险对象为水稻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保障范围为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和主要病虫害等灾害;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或4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10元或20元,其中财政给予75%的保费补助。财政补助部分,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

  九、创新粮食生产工作机制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大力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提高规模经营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土地使用权流出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加快培育粮食生产(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专业化全程服务。大力鼓励代种、代管、代收等粮食生产过程的分工合作。发展订单生产,支持种粮大户开展粮食加工、销售,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提高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探索建立种粮成本、收益与政策扶持联动的长效机制,确保种粮农民获得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切实把粮食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按照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不减少的要求,层层落实粮食工作市、县行政首长负责制,细化分级考核办法。将责任层层分解到乡、村,将种植任务落实到农户、到田块。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等评选活动。加大耕地抛荒明查暗访力度,建立举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坚决制止全年性耕地抛荒,减少季节性抛荒。在晚稻插种后,开展全省耕地抛荒大检查,凡查出耕地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县(市、区)不得申报粮食工作先进县(市、区),并给予通报批评。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特别是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大幅度增加粮食生产扶持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粮食生产 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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