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对浓缩果汁饮料中甜蜜素使用量判定方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6〕103号)

卫生部关于对浓缩果汁饮料中甜蜜素使用量判定方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6〕10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7 04:22:2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4269
核心提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可以在饮料中使用。因浓缩果汁饮料在实际食用时需要稀释,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使用量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使用量核算稀释倍数后加入,实际饮用时的饮料符合标准规定用量即可。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06〕103号
发布日期 2006-05-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浓缩果汁饮料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使用量判定方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可以在饮料中使用。因浓缩果汁饮料在实际食用时需要稀释,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使用量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使用量核算稀释倍数后加入,实际饮用时的饮料符合标准规定用量即可。

  特此复函。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