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浓缩果汁饮料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使用量判定方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可以在饮料中使用。因浓缩果汁饮料在实际食用时需要稀释,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使用量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使用量核算稀释倍数后加入,实际饮用时的饮料符合标准规定用量即可。
特此复函。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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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函〔2006〕1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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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6-05-3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浓缩果汁饮料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使用量判定方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可以在饮料中使用。因浓缩果汁饮料在实际食用时需要稀释,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使用量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使用量核算稀释倍数后加入,实际饮用时的饮料符合标准规定用量即可。
特此复函。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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