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印刷及发放使用管理的通知(质检科函[2006]45号)

关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印刷及发放使用管理的通知(质检科函[2006]4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4 13:40:18  来源: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3892
核心提示:原文件下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印刷及发放使用管理的通知(质检乖函[2006]45号)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科函[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05-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51号公告,自2006年6月30日起,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废止使用。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现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监管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印制。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机构,无保护机构的,由产品所在地负责申报工作的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发放。由产品所在地质检部门向已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企业发放专用标志,并在符合条件的产品上施加专用标志。

  三、监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并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和使用进行监管.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无保护机构的,由产品所在地质检部门)将专用标志的印制及使用等有关情况报辖区内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保护工作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总局科技司。

  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的有关质检机构.在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总局科技司联系。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