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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长政函[2005]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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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20 14:16:09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31
核心提示:今年夏秋季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几起由食品和饮用水卫生问题所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尤其是学校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稳定局面,现就做好我市以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为主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函[2005]139号
发布日期 2005-09-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今年夏秋季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几起由食品和饮用水卫生问题所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尤其是学校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稳定局面,现就做好我市以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为主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大卫生观念,从维护广大人民健康权益和社会稳定出发,充分认识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食品、饮用水管理。要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小型餐饮业卫生整治成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合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食品、生活饮用水管理的领导,保证卫生监督和疫情处理经费投入,发生较大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疫情后,应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卫生的管理,组织开展卫生大检查,全面落实学校饮用水安全、食品卫生等防病措施。公用事业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管理。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的监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配合建设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建筑工地、学校饮食饮水卫生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无证饮食摊担和占道经营、夜宵摊点等的取缔和整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防病知识的宣传。各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食品、生活饮用水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突出重点,消除安全隐患

  以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临时性集体聚餐、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集中式供水和自备水源单位为重点检查对象,对食品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在肠道疾病高发季节,各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卫生安全意识

  针对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中的重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饮水卫生习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供水单位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安全意识。

  五、实行责任制,保障各项措施落实

  明确以食品生产经营、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自备水源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对由于饮水饮食安全工作不到位,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介水疾病传播流行、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按规定报告和处理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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