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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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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9 15:42:34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9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抽样检验制度落实到位,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9〕50号
发布日期 2009-07-21 生效日期 2009-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2-23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暂无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抽样检验制度落实到位,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

  食品抽样检验是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及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监督召回不安全食品等措施,达到打击各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全省各级政府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落实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二、切实保障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经费支出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抽样样品应当购买,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为保证食品抽样检验的覆盖面和抽样检验频次,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列入预算,并划拨专项经费给予保障。各级政府不按《食品安全法》和国办发〔2009〕25号文规定依法保障食品抽样检验经费,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在实施食品抽样检验过程中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对违反规定收取检验费用或者没有支付购买样品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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