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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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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7 14:31:43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16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全国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当前粮食购销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03〕13号),切实做好2003年度粮食购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4〕1号
发布日期 2003-12-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全国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当前粮食购销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03〕13号),切实做好2003年度粮食购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护价收购政策

  当前市场粮价虽有回升,但受多种因素影响,粮价走势也将随之变化。为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保护价收购的范围和数量仍按上年的原则安排。即:收购范围为二等(含二等)以上玉米和三等(含三等)以上水稻;收购数量为30亿公斤,其中:玉米25亿公斤,水稻5亿公斤(分市收购数量见附表)。秋粮收购保护价格为:玉米标准品(二等、14%水分)每公斤0.92元,水稻标准品(三等、14.5%水分),每公斤1.1元。等级差价均为每公斤0.04元。其他质价政策仍按上年规定执行。

  二、关于保护价收购补贴

  鉴于当前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的实际情况,为增加农民收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随行就市收购。如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继续实行收购补贴,收购补贴标准将按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的差额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高于其他企业的收购费用据实另行制定。

  三、关于收购资金供应

  农业发展银行对秋粮收购资金按“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发放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保证资金供应,并按有关规定发放收购费用。对收购的非保护价粮食,继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贷款。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对收购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做到收购资金专款专用,按期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要努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扩大购销,提高效益。

  四、认真组织好粮食购销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允许入市收购的其他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对于农民自愿以保护价交售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准拒收或限收。对各种粮食的收购均不得压级压价。要保证及时兑付农民卖粮款,除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任何款项。对以非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对优质粮食品种继续实行优质优价政策。要积极发展粮食订单收购,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认真组织好粮食购销工作。

  五、搞好粮食市场管理

  今年粮食继续实行多渠道收购。已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可继续按规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对保护价收购以外的粮食实行市场放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欺行霸市、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业和粮食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价格、储备和市场动态的分析预测和跟踪监测,切实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做好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工作。

  秋粮收购期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粮食购销工作的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各级粮食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粮食购销工作。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2003年度保护价粮食收购数量表

 

 
合计
玉米
水稻
全省
60.0
50.0
10.0
沈阳
11.8
9.1
2.7
大连
0.6
0.4
0.2
鞍山
7.1
5.7
1.4
抚顺
0.9
0.7
0.2
本溪
0.4
0.3
0.1
丹东
1.6
0.6
1.0
锦州
7.3
7.1
0.2
营口
1.4
0.6
0.8
阜新
2.9
2.9
0.0
辽阳
2.2
1.3
0.9
铁岭
11.1
10.6
0.5
朝阳
4.3
4.3
0.0
盘锦
2.2
2.2
0.0
葫芦岛
4.1
4.1
0.0
省直
2.1
2.1
0.0

 

 地区: 辽宁 
 标签: 农业 粮食购销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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