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88号)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8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5 15:49:18  来源: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  浏览次数:1502
核心提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7〕88号
发布日期 2007-08-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对生猪生产的扶持政策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对饲养能繁母猪(2007年7月31日前达6月龄的种用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直接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头50元核定,其中苏北地区省级财政承担60%,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40%;苏中地区省级财政承担40%,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60%;苏南地区全部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参照粮食直补办法,据实打卡发放到养殖场(户)。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对能繁母猪建立重大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原则上,省级财政对苏北地区补助50%、苏中地区补助30%、苏南地区补助20%。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提高良种覆盖率。认真落实国家对重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的扶持政策及购买良种猪精液的补助政策。

  (四)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的奖励政策。按国家规定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大中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资金优先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制订。

  二、加强生猪重大疫病防控

  (一)强化生猪防疫。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一类动物疫病疫苗经费财政补助按原有规定执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经费中央财政补助20%,省级财政对苏北地区补助50%、苏中地区补助40%、苏南地区补助20%。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市、县(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养猪户(场)补助。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的组织供应工作,满足防疫需要。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做好猪肉等副食品供应工作

  各地要抓紧制订和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加强生猪调运工作,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组织好猪肉替代产品的市场供应,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和调运,满足市场需求。为保障今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两节”猪肉供应,猪肉主销区及大中城市要将猪肉储备充实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要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合作,建立健全应急调运机制,确保市场供应稳定。

  四、努力降低生猪生产流通成本

  全面清理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的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户)的负担。从2007月8月15日至12月31日,减半征收涉及生猪或猪肉的治安联防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企业年度检验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变更收费、卫生许可证换证审查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将减半收费的项目、执行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布,确保执行到位。对涉及生猪或猪肉等副食品生产流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和自愿的原则,禁止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开通生猪运输“绿色通道”,降低运输成本。从2007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对调入生猪的合法装载运输车辆(含省外),免收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农林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制订。

  五、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

  要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深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专项整治活动。加大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猪肉制品原料进厂监督检查,严禁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猪肉及非食用性原料。强化猪肉等副食品的市场准入管理,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加强对猪肉市场的巡查,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引导、督促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建立和完善协议准入、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管理制度,保障猪肉等副食品消费安全。

  六、增加对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补贴

  各地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今年8月底前,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补贴额为今年6月份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50%。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实行食品物价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城镇低保对象补贴标准执行。对家庭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界定,由各地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城镇登记失业的其他人员。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基金赤字的地区由同级财政安排。要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措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实施资助,按每人每月7元的标准,自今年9月1日起连续补助2个月。补助费下达到学校后,直接打入受助学生的伙食卡。

  七、完善猪肉储备体系

  建立健全大中型城市猪肉储备制度。储备主要用于局部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要发挥储备的蓄水池作用,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要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要增加投放。

  八、加强和完善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

  统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工作,做到调查数据直接上报汇总,分季定产,减少统计误差。在城市、农村住户调查中要增加相应的畜禽品种,提供更全面的住户消费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产品生产价格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提供更为准确的生产和消费价格信息。农业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经贸部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价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等副食品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统计工作。

  九、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保证“菜篮子”供应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也是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方面。各地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抓紧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母猪猪群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尽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要针对当前市场情况,尽快明确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将责任落实到县区、乡镇和农村基层,将补贴资金不折不扣落实到养殖户(场)。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苏中、苏北生猪主产区要抓好生猪生产,苏南猪肉主销区要在稳定辖区内生猪生产的同时,积极主动到我省生猪主产区建立生猪生产基地。

  十、坚持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大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的有效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营造有利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舆论氛围。

  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工商、质监、物价、统计、金融办、银监、保监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指导市县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到实处。

  二○○七年八月十二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价格 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