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做好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明传〔2007〕8号)

关于做好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明传〔2007〕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3 14:35:45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5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明传〔2007〕8号
发布日期 2007-08-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一)积极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为保证生猪产业基础的稳定,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对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手中。

  (二)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中央及省级财政负担70%、市县级财政负担10%、养殖户(场)负担20%。保监、银监、畜牧兽医、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相互协作、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联系机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保险机构要尽快开发保障全面、通俗易懂、价格统一、操作性强的能繁母猪保险产品。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要加大对重点原良种场、扩繁场、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的投入力度,加快改造、扩建原种场、扩繁场和资源场等部分种猪场,提高供种能力。加快推广生猪主产区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生猪品种改良水平和繁育速度。

  (四)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有条件的地方,奖励资金用于大型规模化饲养场(户)的扩建,支持生猪生产合作社和其他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培育和生成,提高生猪产业抗御市场风险、病害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逐步形成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要建立健全生猪饲养标准体系,在生猪品种选择、饲料、饲养管理、畜舍建设、防疫以及猪肉产品的加工、贮藏、保鲜、运输等环节,制定全过程的管理技术规程(标准)。鼓励建设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重点抓好年出栏1000头至3000头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兼顾年出栏300头至1000头的重点养殖户和年出栏3000头以上大型养殖场(小区)建设,强化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六)改进扶持生猪生产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企业为生猪生产提供贷款扶持和信用担保服务,适当调整生猪贷款约期,通过展期等形式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和固定资产担保等多种形式,解决养殖户贷款难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加强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控力度。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及时把疫苗下拨到养殖场(户),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饲养者补助。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全力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及预警工作,继续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地市必须于每日14时前将前一日防控情况上报省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各地要加大检疫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保障基层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经费。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买卖免费疫苗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伪假劣疫苗活动,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完善畜牧业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生猪等畜禽及其产品的生产、防疫、供应、消费、价格等信息的监测和预警,为广大畜牧饲养者、经营者提供技术、疫情、市场信息等服务。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大型商业企业采取定点销售,限量供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猪肉;通过龙头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保证省内猪肉等副食品市场平稳、有序。各地要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在节日期间实行猪肉补贴定点供应。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合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引导大中城市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一经发现定点屠宰企业有注水等违法行为,一律取消其定点资格。进一步完善猪肉及其制品的准入制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销台账制度、索证验物制度,严防注水肉、病死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加大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回访、强制检疫检验等监管工作力度,对发现有使用病死猪肉、注水肉和疫病禽肉生产加工肉制品或违法使用食品添加物质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未获证企业一律予以查封取缔,禁止其生产销售肉制品。

  (三)做好主要副食品价格稳定工作。加强价格监管,重点检查群众反映强烈和价格举报集中的价格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集中清理针对重要农产品生产、运输、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规范政府机关、市场监管机构、检查检疫机构的收费行为,取缔非法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一)各级政府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地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投入,满足低保家庭实际生活需求,使今年城市低保人均补差额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合理确定城市低保标准指标体系,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和动态补贴制度,建立贫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城乡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要做好准备,必要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实行定点、定量、定品种价格补贴。

  (二)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措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省属各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实行猪肉等副食品临时性价格补贴,以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补贴到食堂。对非贫困学生补贴所需资金,由学校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的方式自行解决。

  五、完善猪肉储备体系

  要切实抓好国家猪肉储备政策的落实,维护副食品价格的稳定。建立省级和主销区大中城市猪肉储备制度,满足局部应急和保证节假日市场供应,确保猪肉市场稳定。对生猪存栏在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情况,为建立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奠定基础。

  六、改进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

  统计部门要做好产量与价格信息等方面的监测和信息预报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商务部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开展生猪产销情况、饲料加工企业产销情况调查和农户生猪饲养成本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做好价格预测预警工作。突出做好生猪、猪肉、牛肉、羊肉、禽蛋、牛奶等主要副食品价格日监测和粮油肉蛋奶制品及餐饮业价格的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等商品的市场供求、销售数量、库存情况和价格走势,做好粮食收购价格日监测报告工作,确保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价格预警。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增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定期召开物价和市场供应情况新闻发布会,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等措施。正确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避免刊播可能引起市场价格波动、误导消费心理的负面消息,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力量,深入基层,进村到户到场,通过宣讲政策、发放“明白纸”等多种方式,让农民充分了解各项政策的实施范围、扶持对象和补贴方式,做到家喻户晓。要强化疫病可防可控的科学引导,消除农民增养补栏的顾虑,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

  八、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地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抓紧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母猪猪群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尽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发展改革、财政、畜牧兽医、农业、商务、工商、质监、物价、统计、银监、保监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在2007年8月26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反馈给省发展改革委。

  2007年8月24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3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