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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政明传〔2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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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3 14:24:21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19
核心提示: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明传〔2007〕10号
发布日期 2007-09-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通知》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全面部署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并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全力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食品安全这一重点,全面加强产品生产、销售、储运等全过程监管。要坚持从源头抓质量,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行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对因领导不得力、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而导致重特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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