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07]1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07]1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05 14:28:4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00
核心提示:卫生监督执法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进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7]156号
发布日期 2007-11-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卫生监督执法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进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提高卫生执法监督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解决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和取证工具、现场检测等设备,保障运行和执法经费,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网络覆盖全区;到2015年,建成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三、加快基础建设

  (一)健全工作机构。大力推进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完善卫生监督执法网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辖区人口、面积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范围、任务等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和增加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充实基层卫生监督队伍,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卫生监督室,聘任1名—2名助理卫生监督员,村卫生室聘任1名卫生检查员。同时,要解决好助理卫生监督员和卫生检查员工资报酬等待遇。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组织、人事、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改善办公条件。根据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自治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4800平方米,市级不少于24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1200平方米。各地要按照标准,将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办公用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三)配备工作设备。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每4名—8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配备1辆执法车辆的标准,逐步配备和更新卫生监督执法车辆,解决取证、通讯、卫生防护、现场检测等设备,确保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处、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

  (四)建设信息网络。加强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网络平台和市、县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基础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络化办公和信息服务。

  四、提高人员素质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逐步予以分流。坚持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制度,加大在岗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专业技术水平。到2015年,自治区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监督员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市级50%以上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其余达到大专学历;县级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余达到中专学历。

  五、保障工作经费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人员工资和日常业务与公用经费,具体标准参照公、检、法等执法机构确定。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解决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所需抽检、专项整治、执法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本装备等专项经费。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将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全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执法稽查制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证等制度,推行首问负责制、行政许可及时办结制和“一站式”服务,公开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地区: 宁夏 
 标签: 疾病 体系 预防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