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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宁波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甬检动〔201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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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01 13:37:49  来源: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联盟平台  浏览次数:2935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239号)要求,自今年起,将对宁波地区进出境粮食、水果、食用水生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供港澳食用活动物实施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制订了《宁波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甬检动〔2010〕163号
发布日期 2010-05-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239号)要求,自今年起,将对宁波地区进出境粮食、水果、食用水生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供港澳食用活动物实施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制订了《宁波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口岸2010年度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任务分解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宁波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239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0年度宁波局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宁波局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成立宁波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陈孟裕副局长任组长,翁志平、杨文潮、梁铭明任副组长,黄绍棠、梁启平、陈萍、舒林军、江山宁、徐绥萍、邱亚红为成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宁波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局动植检处负责监控工作的任务分解、汇总统计、工作总结和结果上报等工作,各相关执行部门承担相应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样品抽取、送样和对本地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结果评估等工作,局技术中心负责做好相关检测工作。

  二、监控的品种和项目。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任务分配情况,结合宁波实际,2010年度宁波地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样品分为七个大类:进口粮食、进口水果、出口水果、进口饲料、出境食用水生动物、供港澳食用动物、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具体监测品种视今年实际出口情况而定。

  工作任务分解见附件1。

  三、实施时间

  监测实施日期为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2011年1月10日之前将有关数据和年度总结报送至宁波局动植检处。

  局动植检处应在2011年1月25日之前,按要求对全年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完成监控总结报告,报总局动植司,并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

  四、样品的抽取

  样品抽取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239号)文件附件中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2010年全国进出口粮食类产品安全风险及转基因监控计划》、《2010年度进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安全风险监控计划》、《2010年度进出境水果安全风险监控计划》、《2010年度进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安全风险监控计划》、《2010供港澳食用活动物安全监控计划》具体要求实施(详见附件2)。

  五、监控开展进度与监控结果报告

  1.各检验检疫执行机构要根据进出口农产品、饲料进出口情况,合理安排好监控工作进度,及时完成监控样品抽取和检测工作,杜绝集中取样、集中送样、集中检测、集中出具结果。检测结果异常时,技术中心需及时联系送样单位,进行确认。

  2.各检验检疫执行机构对局技术中心能够检测的项目,通过LRP系统登记、送样;对技术中心无法检测的项目需外送的,一律填写《宁波检验检疫局内部送样检测联系单》(NBQS法综T-R01),联系单与样品必须同时交给技术中心,并由中心确认接样。

  3.各检验检疫执行机构应将监控不合格结果及时上报动植检处,同时进行不合格结果追溯,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并书面上报工作小组。

  4.监控实施中出现检测结果确认超标的,局动植检处应对超标原因予以追踪,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和中国检科院食品研究所。

  5.实验室收到监控样品后,应按要求实施检测。检测周期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实验室应按要求保存监控样品,除易腐易烂产品外,原则上保存应不短于3个月。

  六、局工作小组将全年不定期对监控情况进行检查。对具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工作小组联系。

  七、资料的归档与保密。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相关资料的归档及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监控数据。

  八、《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国质检动239号附件)请在内网动植检处处室门户下载。

  九、宁波局2010年度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联系人:

  舒林军(动物产品),电话0574-87021106,邮箱:shulj@nbciq.gov.cn

  江山宁(植物产品),电话0574-87021113,邮箱:jiangsn@nbciq.gov.cn

               甬检动[2010]163号.doc


             甬检动[2010]163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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