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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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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0-15 01:34:08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922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9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10-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质监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9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碳酸氢铵作为一种膨松剂,广泛用于食品生产中。各区县质监局要按照总局文件的规定,将总局通知中涉及的6家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检出磺酸盐的情况公开告知辖区内可能使用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各区县局要求辖区内可能使用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若发现有使用上述6家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的,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对使用上述6家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自检或委托检验,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召回并处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所属区县质监局。

  三、请各区县局加强督察督办,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食安办,同时报市局食品处。
     
              附件:《关于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981号)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地区: 天津 
 标签: 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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