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对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及批准证书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注册申请表及批准证书式样见附件。
附件:1.
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

2.
进口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

3.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4.
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5.
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凭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