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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青政办〔2006〕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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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30 14:50:59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01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切实做好种子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59号
发布日期 2006-11-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切实做好种子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精神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工作不仅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也事关农民的利益。但当前种子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区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牧民利益,影响了农牧业生产安全和农牧民增收。针对当前种子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极为关注,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培育现代种子企业,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对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强化市场监管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精神上来,依法行政、科学行政,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有效推进,促进种子市场秩序稳定好转。

  二、组织力量,搞好调研

  由于我省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业生产情况不尽相同,种子机构设置、种子生产经营情况都有各自的特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监管的情况比较复杂、任务十分艰巨。摸清情况,是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经营机构的性质、资产及种子经营活动情况,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推广、科研、良种场从事种子经营的情况,以及种子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和种子管理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种子管理及种子生产经营状况,为改革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提供可靠依据。

  三、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种子管理体制及市场监管调研方案”,各地根据该调研方案,因地制宜地提出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政企分开的初步方案,并将方案报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由省农牧厅负责牵头,会同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整体方案和种子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地要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严格种子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对种子企业和种子市场、种子品种的管理。市场监管办法由省农牧厅会同省工商局研究制定。各项工作要按照国办《意见》要求,于200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为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对农民良种服务工作不受影响,省政府已专门成立了种子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地也要相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农牧(业)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编委、工商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当地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建立协调与沟通机制,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及时全面完成。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州(地、市)、县(市、区)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进行,促进种子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地区: 青海 
 标签: 市场监管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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