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科技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卫生部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精神,全面完成2010年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以完善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为核心,以惩治违法犯罪为手段,继续巩固前一阶段整顿工作成效,及时查处新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一是继续深挖和严厉查处违法生产和经营用于向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行为,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二是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名单,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加强培训指导,提高食品行业防范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能力和责任意识。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深挖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和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各监管部门组织采取明查暗访形式,对所有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以及对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企业使用和销售含有不符合法规标准的非食用物质行为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一是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场所和库房是否有使用或存放可能违法添加入食品的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二是组织排查有关企业是否有违法添加全国整顿办发布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物质行为(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
组织有关行业组织、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深入食品行业、科研机构调查研究,及时将涉嫌研制、推广和使用可能违法添加入食品的非食用物质的行为通报相关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全国整顿办反馈(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粮食局)。全国整顿办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核实后的信息,督办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案件。全国整顿办专家组及时收集研究相关信息,向全国整顿办提出“黑名单”.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研制、许可、生产和流通。
加强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价研究,开展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检测与筛查方法以及发展趋势研究(科技部牵头)。认真贯彻实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实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制度,及时公布审查后未经批准的物质名单(卫生部牵头)。根据《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继续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生产许可条件,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总局牵头)。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工商总局牵头)。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和标准。
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配套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建立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食品安全法规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依法打击相关犯罪活动(卫生部牵头)。
(四)提高防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能力。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宣传和指导,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保管制度,严格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监管。根据全国整顿办工作安排,组织针对性抽检工作(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的要求,严格落实整顿工作责任,切实加大整顿工作中的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本系统查处的超出“黑名单”之外的非法添加物信息,并按照附件1的格式报送全国整顿办。对地方各部门查处的相关案件情况,由各省级整顿办统一汇总后,按照附件2的格式,于2010年12月25日前报送全国整顿办。有关大案要案和其他重要信息按照全国整顿办相关工作制度及时报送。
(三)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梳理本地区、本监管环节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研究并提出防范措施,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附件:1.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