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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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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7 15:51:05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3008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般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如食品售出后尚未收到货款,此款仍计入违法所得。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4〕370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64&cid=361

  浙江省卫生厅:

  你省桐庐县卫生局《关于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紧急请示》(桐卫〔2004〕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般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如食品售出后尚未收到货款,此款仍计入违法所得。

  特此批复。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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