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
一、删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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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质检总局令第1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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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12-1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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