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工业硫化钠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72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工业硫化钠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7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7 15:04:01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2649
核心提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工业硫化钠使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08〕722号
发布日期 2008-11-04 生效日期 2008-1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商请研究味精生产中能否使用工业硫化钠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硫化钠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不能作为加工助剂用于味精生产。
 
  专此函复。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复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9)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