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处:
现将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对《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云人【2004】37号)和《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暂行规定》(云办发【2001】22号)下发执行以来,需进一步规范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后事业单位新近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新近人员主要从应届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含就业期限内未就业人员)。
二、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国家在职职工中选调聘用工作人员,流向合理,符合人才流动有关规定的,仍按《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云办发【2001】22号)办理。
三、在招聘人员时,应按管理权限向主管机关申报招聘计划,并附《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附表一),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聘。
四、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特殊专业、特殊岗位可采取特殊程序进行招聘。
五、拟聘用的新进人员,应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附表二)。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审批表经同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市)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省、州(市)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审批表,报同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本人档案、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原云人【2004】37号文规定的《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不再使用。
六、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人员,占用国家事业编制,纳入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七、经批准聘用的新进人员,凭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发出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及《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本人及其随迁人员的落户手续。
八、各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鼓励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建功立业。
九、各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管,切实加强巡回督察力度,及时纠正、解决招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云人【2004】37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