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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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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04 14:32:32  来源:河南食品质量安全网  浏览次数:3248
核心提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标委农轻[2005]75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0-02-27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为落实《通知》精神,规范复原乳标识标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必须标识的内容

  对于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识内容除符合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46-1999《酸牛乳》和GB 5408.2-1999《灭菌乳》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是指所添加乳粉占酸牛乳或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二、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的标注方式

  "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主要展示版面"是指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即: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如:圆柱形包装其主要展示面应为圆柱体面,其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部(即封口部位)不应计算在内;扇圆形包装其主要展示面应为扇圆面;长方体形包装其主要展示面应为最大一个侧面;正方体形包装其主要展示面应为任意一个侧面。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产品标签示例图(仅供参考)见附件。

  附件:  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产品标签示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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