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严格坚持企业自愿,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原则,特制定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十不准”规定如下:
一、不准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组成单位以及有关中介组织借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的名义,搞任何形式的赞助、排序、推荐等活动和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不准参与认定的有关人员接受申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到申报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参与认定的有关人员参加可能影响认定工作公正性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参与认定的有关人员在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期间,私自到申报企业考察、咨询、讲课。
五、不准参与认定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向外公开本人和其他认定人员的身份,不得以此身份为个人和所在单位谋取利益。
六、不准与申报企业有关的、可能会影响认定公正性的人员参与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
七、不准参与认定的有关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有关认定信息。
八、不准泄露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九、不准参与、庇护申报企业弄虚作假。
十、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
“十不准”适用于在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及其个人。参与认定的有关人员指省名推委委员、各专业委员会成员、有关涉及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和省名推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认定期间指从吉林省名牌产品开始申报到认定工作结束。对于违反“十不准”的个人,取消省名推委委员资格或认定工作资格;对违反“十不准”的单位,名推委将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违反上述“十不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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