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十不准(公告2010年第2号)

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十不准(公告2010年第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9 04:11:54  来源: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  浏览次数:1468
核心提示:为规范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严格坚持企业自愿,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原则,特制定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十不准”规定如下:
发布单位
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公告2010年第2号
发布日期 2010-06-27 生效日期 2010-06-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为规范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严格坚持企业自愿,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原则,特制定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十不准”规定如下:

  一、不准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组成单位以及有关中介组织借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的名义,搞任何形式的赞助、排序、推荐等活动和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不准参与认定的有关人员接受申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到申报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参与认定的有关人员参加可能影响认定工作公正性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参与认定的有关人员在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期间,私自到申报企业考察、咨询、讲课。

  五、不准参与认定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向外公开本人和其他认定人员的身份,不得以此身份为个人和所在单位谋取利益。

  六、不准与申报企业有关的、可能会影响认定公正性的人员参与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

  七、不准参与认定的有关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有关认定信息。

  八、不准泄露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九、不准参与、庇护申报企业弄虚作假。

  十、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

  “十不准”适用于在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及其个人。参与认定的有关人员指省名推委委员、各专业委员会成员、有关涉及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和省名推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认定期间指从吉林省名牌产品开始申报到认定工作结束。对于违反“十不准”的个人,取消省名推委委员资格或认定工作资格;对违反“十不准”的单位,名推委将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违反上述“十不准”行为。

  举报电话: (0431)88937674

 地区: 吉林 
 标签: 认定 名牌产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10)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7)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