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推动我市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进一步深化完善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科学监管体系,更好地确保我市地产食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市局党委提出的“主动作为、科学监管”的总要求,以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主线,不断强化每一个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全面提高每一个食品生产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严格监督每一个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将各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政府统一领导,企业责任落实,部门科学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格局建设。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总局关于《监督检查规定》的具体要求,通过推行“1234”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制度(即突出一个重点,探索两大举措,抓好三类人员,健全四项制度),督促企业“把好两头、管好过程”,加强从生产加工原辅料、添加剂使用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以进一步抓好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主要措施
(一)突出一个重点,督促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突出日常巡查的重点,严格督促企业抓好主体责任中重点制度的落实。要以食品生产企业“三关”(即原料进厂验证关、食品添加剂使用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为重点,严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切实把《宁波市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落到实处;要以问题处置的依法到位为关键点,严肃纠正或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宁波市质监系统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处置规定》落到实处;要寓警于查,寓教于处,充分利用巡查平台,创新载体方法,主动有效地开展巡查后处理工作,切实把增强意识、提高能力、督促落实贯彻到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全过程。
(二)探索两大举措,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是探索企业诚信分类监管。会同行业协会建立诚信体系的分类、评价、结果运用、动态管理及运作等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确保安全诚信体系的有序运行。根据分级情况确定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查的频次,使日常监管工作更有针对性。同时,对信用等级较高和较低的食品生产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从而推进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探索企业现场专家核查。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市局组织监管人员和QS现场核查专家组成核查组,每年将对5%的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家现场核查。核查组按照国家总局《监督检查规定》中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内容,进行逐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列入诚信体系评价内容。
(三)抓好三类人员,保障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着力抓好食品企业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检验人员的配备到位。一是对质量负责人,要求企业高层领导中必须配备一人全面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二是对安全管理员,要求企业中层领导中必须配备一人全面负责建立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生产食品的安全管理和对员工安全知识的培训;三是对检验人员,要求企业实施检验人员身份登记制度,上岗培训制度,离职报批备案制度,确保其操作技能能够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把好食品生产的最后一道关卡。三类人员的到位是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真正落实的首要条件,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同时,要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对三类人员的管理,通过对法律法规、质量安全知识、业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严格按法定要求组织生产,确保生产出合格的食品。
(四)健全四项制度,规范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是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总局《监督检查规定》中14条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要求每一个从业人员认真遵守,以制度来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
二是健全企业内部质量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是企业保证其生产的食品达到相应质量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督促企业要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保持其正常运行。同时,要充分发挥质量负责人、质量安全员和检验人员等各级管理人员的核心作用,加强对各环节的内部监管。
三是健全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按照国家总局《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结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细则,帮助、指导企业进一步规范质量信用档案。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全过程监控体系,即做好原辅材料采购查验记录、生产过程记录、检验记录和库存销售记录,并要求记录必须具有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建立食品生产可追溯链条。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乳制品、白酒等高风险食品的购销路线图,实现从食品质量监管向风险关键点防控的安全监管转变。
四是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自查制度。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年度报告的要求,被检查企业收到各县(市)、区局(分局)下发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总局《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当地县(市)、区局(分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情况自查表》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国家总局《监督检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并把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严查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揭露、曝光一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提炼经验,探索机制
各县(市)、区局(分局)要及时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提炼地方特色和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落实重点监管措施,积极探索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