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市以上市质监局: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食品监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为此,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质监部门要坚决执行上述规定,确保按照省局工作计划,统筹做好食品抽样检验各项工作,在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中购买样品,停止检验收费。
对违反法律规定收取费用的,一律严肃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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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粤质监法函〔2009〕235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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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05-27 | 生效日期 | 2009-06-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各地级市以上市质监局: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食品监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为此,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质监部门要坚决执行上述规定,确保按照省局工作计划,统筹做好食品抽样检验各项工作,在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中购买样品,停止检验收费。
对违反法律规定收取费用的,一律严肃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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