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增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9]207号)

关于增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9]20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3 13:44:02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47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经我司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关于增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9]207号
发布日期 2009-08-27 生效日期 2009-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经我司审核,现决定如下:

    增加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承担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5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6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承担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2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附表1和2(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纸包装容器0919) .xls

    附表3(食品添加剂).xls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