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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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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19 04:02:26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10751
核心提示:为规范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卫生部等6部局对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作出规定。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09年第1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09-02-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规范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作出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但是,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
 
  二、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三、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四、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五、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特此公告。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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