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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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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19 10:44:34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295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部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自2008年9月9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2008年第21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08-09-09 生效日期 2008-09-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限量相关
备注 暂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二○○八年九月九日


  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现规定如下:

  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 /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9月1日之前,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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