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19 10:44:34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2750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部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自2008年9月9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2008年第21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08-09-09 生效日期 2008-09-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限量相关
备注 暂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二○○八年九月九日


  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现规定如下:

  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 /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9月1日之前,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3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