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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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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16 14:36:27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40120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对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三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发布日期 2002-12-24 生效日期 2002-1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04-0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限量相关
备注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2020-4-1起内容被
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代替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组成。

  1、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1。

  2、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2。 

  3、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见附录3。

  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见附录4。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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