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指定产品(商品)”的问题
对赞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指定产品(商品)”,可使用“×××活动赞助商(商品)”;对提供赞助商品并在该项活动中使用的,可在其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选用商品”。
二、关于“名牌”、“著名商标”的问题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名牌,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名牌”、×××市名牌”;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著名商标,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市)著名商标”。
三、《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第三条中“自2000年3月1日起”,是指商品的出厂日期在2000年3月1日之前出厂的商品,其包装物上含有禁止性内容的,自2000年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