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国家标准修改单的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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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国标委综合[2010]3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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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06-0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国家标准修改单的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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