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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国质检动〔2009〕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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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25 03:54:59  来源: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891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2009〕387号
发布日期 2009-09-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s.ziq.gov.cn/dqj/xiaoshan/Item/Show.asp?m=1&d=4593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服务进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9号令)、《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循客观性、可行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三条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包括所有进境、出境水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养殖水质、相关养殖投入品,监测对象包括水生动物疫病以及影响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
 
  第四条总局负责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调整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总局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开展监测结果的评估,草拟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年度监测计划方案,组织水生动物监测实验室的能力验证和人员培训。
 
  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监测计划,制定本地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入水生动物养殖、存放等场所开展监测、调查及监督工作,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总局对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定期进行考评,表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监测计划
 
  第七条 总局根据评估结果和可利用资源,制定和发布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所承担的进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情况,在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地监测计划。
 
  第八条监测计划包括年度监测计划、应急监测计划。
 
  年度监测计划属于常规监测,是检验检疫机构年度工作计划的一部分。
 
  应急监测计划是应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而临时增加的监测任务,所监测的项目是年度监测计划未包含的内容。
 
  第九条监测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监测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监测范围、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监测时间、抽样频率、抽样方法及样品要求、检测方法和标准、检测机构、结果统计和报送等。
 
  第十条各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监测计划,相关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检测机构以及进出口企业等根据要求承担具体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一般养殖用(养殖、繁殖、观赏等用途)进出境水生动物以水生动物疫病为主要监测项目,食用水生动物以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为主要监测项目。连续2年监测且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不列入下年度监测项目或者降低抽样比例和频率。
 
  监测项目确定的原则:
 
  (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需要开展的监测项目
 
  (二)国家有监测和检测要求的项目
 
  (三)输入国有监测或者检测要求的项目
 
  (四)无法确定水生动物中是否存在的项目。
 
  (五)日常监测、检测以及境外通报的不合格项目。
 
  (六)公众关注的项目。
 
  (七)影响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的生存环境因素的变化,包括有毒浮游生物暴发、环境污染、气候异常变化等。
 
  第十三条 监测时间和抽样频率要结合生产和进出口贸易情况确定,要确保监测结果能够反映从繁殖或投苗、生长过程、捕获等整个生产及进出口过程的实际情况,同时要兼顾监测对象、监测项目可能的季节性、地域性、流行性等特点,科学确定。
 
  一般对每个出境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每年抽样监测不低于2次;野生捕捞中转包装出境的水生动物,按水生动物分类(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和捕捞区域划分,每个区域每年抽样监测一般不少于2次。进境水生动物按照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水生动物分类(鱼、甲壳类、软体类)进行监测,前5批进境水生动物应批批进行抽样监测,进境5批以上的按进口总批次的5%进行抽样监测。
 
  第十四条 抽样方法和样品要求按照国际组织和国家有关抽样标准执行,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 监测计划中应列明每个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确保检测方法和标准统一,便于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统计和比较。对国家尚未建立检测方法或者限量标准的,优先采用相关国际组织推荐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六条 监测计划实施的检测机构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推荐,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认可。承担监测检测任务的机构,应当在人员、实验室条件等方面达到相应的条件和水平。
 
  第十七条 各开展监测的单位应按照统一要求定期向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指定的单位报送监测数据统计、分析报告等信息。
 
  日常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的检测项目与监测项目一致的,检测数据可作为监测数据的组成部分,一并纳入监测数据上报。
 
  第三章 监测过程
 
  第十八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下达的监测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及时、有效地完成监测工作,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统计和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抽取样品时,要按照监测计划的抽样要求,参照"水生动物监测抽样流程图",抽取相应样品。样品由检验检疫机构人员抽取,抽样工作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并由抽样人填写抽样单,由样品来源的单位负责人员或其代表签字确认。
 
  抽取的样品应当加施封识,并加贴标签(样品标签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条 采集的样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检测实验室。样品的包装和运送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及检测的要求,能够防止包装破损、撒漏、样品污染。
 
  第二十条 检测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认真检查样品的封存状态,并与送样单位联系确认样品接受情况。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标识或因变质等原因而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的样品,检测单位必须通知送样单位重新送样。
 
  第二十一条 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尽快完成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并及时向送样单位反馈。检测实验室不得拒收正常的监测样品或延迟接收监测样品和出具检测结果。一般检测机构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
 
  筛选检测结果疑似不合格的,必须进行确证。检测实验室若不具备确证条件,须将疑似样品送达基准实验室或者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证。
 
  检测实验室对确证不合格的样品,应在确证后24小时内将确证结果通知送检单位。
 
  第四章 数据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直属检验检局应及时汇总监测数据信息,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以确认监测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二十三条 对监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样品,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报告。对出境水生动物,组织调查不合格原因,针对不合格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对进境水生动物,由总局发布警示通报。
 
  第五章 监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监测计划后,认真总结本年度监测工作,分析检测数据,撰写监测报告,阐明本辖区内监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年度监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测报告应当随附监测数据,内容包括监控对象名单、监测项目、抽样时间、监测样品数、监测结果、不合格主要原因等。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当年的监测报告及其数据应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于下年度的1月10日前向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和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组长单位报送。
 
  第二十七条 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监测数据、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全国进出境水生动物监测报告,于每年的2月20日前向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报送上年度监测报告,并对本年度的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第六章 监测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根据监测工作需要,拟订监测和检测技术培训计划,根据总局批准,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局根据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推荐,组织专家对拟承担监测计划相关检测实验室能力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公布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名单。
 
  第三十条 监测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抽样、检测、耗材、仪器设备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上报、人员培训、样品传递等费用,统一纳入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总局将根据各局监测业务工作量核定经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总局将加强进出境水生动物监测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公开监测信息,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工作的监督,及时考核监测计划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和纠正监测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监测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三条 监测中发现重大疫情、影响食用安全的重大污染事件,要按照总局有关突发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上报和及时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水生动物:生活在水环境中的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动物及其精液、卵、受精卵等繁殖材料。
 
  投入品:指水生动物养殖、包装、运输过程中涉及安全、卫生的药物、饲料、饵料、添加剂、疫苗、包装水(冰)等物品。
 
  有毒有害物质:指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金属污染物、生物毒素、放射性污染物等。
 
  第三十五条 进出境两栖类、爬行类动物的监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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