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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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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11 09:26:56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840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2006]86号),质检总局研究决定,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进行调整。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7]77号
发布日期 2007-07-15 生效日期 2007-07-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2006]86号),我司研究决定,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地核查工作
 
  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部门负责本省有关企业申请受理、组织实地核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在规定时间(寄)送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组织北京市、吉林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的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负责组织江西省、陕西省、山西省、云南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在规定时间(寄)送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同时,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补充修订(见附件2)。
 
  二、关于生产许可检验工作
 
  增加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等9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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