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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与分类规定(皖质办发〔200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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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03 05:09:5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3323
核心提示:为有效落实巡查、分类等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安徽省质监局
安徽省质监局
发布文号 皖质办发〔2006〕107号
发布日期 2006-09-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与分类规定》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为有效落实巡查、分类等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巡查的范围和重点

  巡查的范围包括辖区内所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齐全(以下简称证照齐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对生产许可证不要求,下同)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生产企业(以下统一称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在巡查中发现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和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依据《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质监部门应及时进行无证查处,或/和移交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巡查的重点是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后厂规模生产前店批发销售的前店后厂式企业以及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要加强对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地区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

  二、巡查的内容

  巡查内容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点项目

  1、主要原辅材料进厂入库检查验收;

  2、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关键生产工序的控制;

  3、食品添加剂使用控制;

  4、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

  5、不合格控制;

  6、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一般项目

  1、产品执行标准;

  2、计量器具、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3、生产环境卫生;

  4、食品标识;

  5、人员的资质和培训;

  6、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三、巡查工作程序

  (一)巡查前准备

  ――查阅被巡查企业质量档案,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人员、产品、标准、计量设备、特种设备、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等。

  ――拟出检查提纲,准备巡查记录表格和执法文书。

  ――对需抽样检查的产品事先了解抽样的方法和数量。

  (二)现场检查

  巡查时有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指定代表在场,根据巡查规定的内容和巡查提纲逐项检查。对上次巡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重点检查。需抽样检查的产品按抽样规则抽取样品。

  (三)巡查记录

  巡查时要制作巡查记录,填写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经巡查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巡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巡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巡查企业留存,一份监管部门留存。

  (四)整改通知

  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当场要求企业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取证。发现重大问题可责令企业停产,并立即报告。

  (五)归档

  按照"一企三档"原则,所有巡查记录要归档保存。纸质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企业档案,一份存入本局纸质档案;并在巡查完成后2日内,将巡查记录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软件。

  四、巡查方法

  (一)产品标准和食品标签的检查。检查了解企业是否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有效标准,执行的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复审到期的产品标准是否办理复审。核实企业产品的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现场检查待出厂产品的食品标签。

  (二)检查食品出厂检验和主要原辅材料进厂入库检验验收、使用情况。检查已入库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检查入库主要原辅材料(包含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的检验记录或验收证明材料,检查食品用包装材料消毒处理情况和包装材料使用情况。询问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查检验人员的资质。

  (三)生产环境卫生检查。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成品与原材料是否分别存放,加工过程中和物料传递中是否混放,生熟制品是否接触。生产场地是否干净,是否采取了防蝇、防鼠等措施,加工用水是否符合规定。在班前班后和对加工器具是否采取了消毒清洗的措施。企业是否进行了相关的检查。

  (四)生产过程和关键加工工序的控制检查。按企业提供的工艺流程和配方,检查是否按照工艺和配方进行生产,检查质量控制点执行情况和记录。了解关键加工工序的控制要求,询问关键加工工序操作人员的控制要求,并检查控制记录。

  (五)食品添加剂和消毒物品等毒性物质控制的检查。了解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消毒剂的使用情况和数量,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有无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有无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检查上述物品审批发放记录。询问操作人员使用方法和使用情况。检查控制记录。

  (六)食品生产加工人员资质和培训检查。检查食品生产人员在岗名单,核实生产人员的健康证,现场抽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了解企业生产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检查检验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七)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特种设备检验、使用的检查。检查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特别是包装称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经过检定、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检查计量器具的使用记录和自校检查记录。核实企业现有的特种设备数量品种,检查是否经过检验、检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使用者是否有操作证。

  (八)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查阅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九)各种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制定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抽查有关的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记录。

  (十)不合格控制的检查。检查企业不合格管理制度,检查对出现的各种不合格的处理记录。检查不合格产品处理的地点和方式。

  五、巡查人员要求

  (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巡查人员需经过培训,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关标准,并按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取得资格。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有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参加。

  (二)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五公开、十不准"和"八严禁"的规定,严格遵守质量技术监督人员行为规范。

  (三)巡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巡查周期和巡查内容巡查到位并规范填写巡查记录。

  (四)巡查人员对巡查及监督抽查计划必须保密,不得事先向生产企业透露巡查的时间、内容和相关信息;巡查人员必须对属于企业秘密的生产工艺和配方保密。

  六、企业分类

  针对企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能力的差异进行分类,是为有效实施巡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奠定基础,是一项内部监管措施。

  (一)分类依据

  1、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包括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材料控制、检验能力、质量管理和人员素质等因素,具体内容按照巡查记录表进行。

  2、食品风险程度。分为高、中、低三类。具体分类见附件2。

  3、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指企业遵守质量技术监督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分类级别

  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证照齐全具有较强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的为A类企业;证照齐全具有基本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的为B类企业;证照齐全具有部分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的为C类企业;证照不全的、存在依法应当取缔的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为D类企业。

  分类级别不对企业公布,更不允许企业在产品标识上标注。

  (三)分类方法

  1、A类、B类、C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初评和终评两个步骤进行。

  (1)初评。以巡查结果为依据,按照判定标准(附件3)确定单项结论,按照下表确定初评结论。

级别
严重
不合格项
一般不合格项
备注
一般不合格项总数
其中重点项目一般不合格项数
A类
0
2
0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B类
0
4
1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5
0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C类
1
>5
2
有一项满足即可判定
  注:确定等级时,按照A→B→C的顺序进行判定。

  (2)终评。根据初评结论和食品风险程度确定企业最终的分类级别。一个企业同时生产不同风险程度食品的,按风险程度高的确定。

  ①凡生产高风险食品的应比初评等级降低一个等级(C类的不再降);

  ②凡生产低风险食品的应比初评等级升高一个等级(A类的不再升);

  ③生产中风险食品的综合评价结果与初评等级相同。

  2、凡发现证照不全或存在依法应取缔的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不需进行分类评定,直接定为D类。

  (四)动态管理

  企业分类级别实行动态管理,由巡查人员在每次巡查结束后进行确定,并根据分类级别确定下次巡查时间。

  启用安徽省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后,由巡查人员将巡查记录录入系统,系统将对企业分类类别自动进行重新判定并给出下次巡查时间。

  (五)特殊情况

  1、对获得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安徽名牌以及通过HACCP认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第一次分类直接定为A类,但应纳入正常的动态管理范围。

  2、对A类、B类、C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存在依法应取缔的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立即降为D类。

  七、巡查频次

  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对A类企业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B类企业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C类企业每年巡查不少于4次。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应适当增加巡查频次。

  对D类企业,要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证照不全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取缔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建议相关部门吊销或注销其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进行取缔。对企业经改进后取得相关证照的,应及时纳入A类、B类、C类正常分类评价和监管范围。

  对一些地处农村、远离乡镇,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属于加工兑换性质的米、面、油加工小企业,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经报地方政府同意,签订承诺书、限定销售范围后,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但需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同时,要积极引导和帮扶,通过联合重组、扩大规模、加大投入等多种方式,促进这些加工小企业早日满足市场准入要求。

  八、巡查结果的后处理

  巡查的后处理工作,要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在采取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必须书面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中要对企业进行指导、帮扶,整改到期要及时进行复查验收,复查不合格的应进行新一轮的整改或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二)对企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并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要按照程序坚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巡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巡查记录表所列内容以外的问题或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记入巡查记录中。

  (四)对企业在管理、工艺、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发挥质监部门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推动企业提升质量意识,提高标准、计量、质量控制方面的管理水平,完备必备生产条件。

  九、责任追究

  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巡查不到位,处理不到位,导致责任区内发生区域性、规模性制假活动的,按照《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执法打假责任规定(试行)》及《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切实强化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其他

  (一)巡查应与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年度报告审查、回访等日常监管措施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监管成效。

  (二)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认真做好巡查和分类工作。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徽省质监系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规定的通知》(皖质办发〔2005〕54号)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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