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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工商食字[2009]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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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03 10:05:34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884
核心提示:近几年来,各地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特别是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规范化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食字[2009]219号
发布日期 2009-10-29 生效日期 2009-10-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12-09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引导作用,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总局制定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建设纳入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之中,原有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措施或办法,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水平。

  附件:1.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情况统计表

  2.食品安全示范店登记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特别是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规范化水平,现提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法制观念

  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是引导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强化自律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发挥示范作用和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构建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将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作为推进“四个转变”,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促进食品经营者提高自律水平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力度。要在近年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巩固与创新相结合,规范与推广相统一的方法,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水平。

  二、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

  (一)坚持依法规范,注重示范作用和工作实效。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要坚持依据法律法规有效推进,促进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要监督示范店的经营者以构建食品质量管理机制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长效自律机制。积极鼓励示范店的食品经营者建立信息化网络体系,探索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准入、交易、退市全程网络监管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店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示范引导作用、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自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保障食品质量消费安全的示范引导作用。

  (二)坚持“五个统一”,注重提高示范店的标准化水平。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管理要努力实现“五个统一”:一是统一称谓。为了便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便于加强宣传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成效、便于提升食品安全示范效应,凡参加此项示范活动的食品经营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其称谓统一规范为“食品安全示范店”。二是统一标志。对确定的食品安全示范店,允许其使用“食品安全示范店”字样的标志。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社会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监督,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标志样式由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三是统一承诺。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向消费者承诺,示范店的证照齐全,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经营者自律制度完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四是统一亮证亮照经营。为了便于消费者确认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了解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五是统一监督电话。为了便于消费者申诉、举报,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隐患,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作为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有效平台,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者应明确向社会公布。

  (三)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规范经营行为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诚信经营,自觉承担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切实做到“四规范”:一是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食品安全示范店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期接受并通过年检或者验照。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食品质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规范。食品安全示范店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禁从证照不全、无证无照者处采购食品,严禁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鼓励食品安全示范店实行连锁配送和协议准入,鼓励和引导食品安全示范店建立电子台账等电子化管理模式。食品安全示范店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三是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严禁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四是各项制度健全规范。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严格规范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行为;建立健全自检制度,严格规范内部食品质量监控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查自纠行为;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严格规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的行为;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制度,严格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建立健全食品消费纠纷解决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者和解消费纠纷的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引导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组织领导,督促其他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影响力,促进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自律能力。各地要将总局已开展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统一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加快推进示范店建设进程,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规范化水平,力争用两年多时间在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一个示范店,对区域广、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鼓励建设多个食品安全示范店。

  (二)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分类指导。各地要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专档,明确专人负责。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指导和支持,帮助其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保持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作用。要根据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行为守法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活动守信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要以省为单位将食品安全示范店监管信息联网,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示范店监管网络。

  (三)严格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各地要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工作,指导、帮助食品安全示范店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对不能持续保持示范作用的,取消其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志。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及时惩处违法行为,不断提升经营者自觉依法经营、拒绝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调查研究,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

  (四)严格责任制度,坚持分工协作。各地要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明确和落实各内设机构的职责。要及时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辖区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步骤,细化分解工作目标任务。要加强与卫生、财政、商务、农业、物价、质检、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信息交流和通报。要加强与村民(居民)自治组织、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的沟通,积极听取其对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精神,防止将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搞成评比达标活动。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滥用职权、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2:食品安全示范店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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