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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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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3-17 12:00:00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1849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豆制品、酱腌菜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制定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发布日期 1990-11-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卫生部令2009第67号)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63512.html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豆制品、酱腌菜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豆制品、酱腌菜,包括大豆、小麦蛋白类制品、淀粉类制品和酱腌菜等,其品种详见“豆制品、酱腌菜品种分类表”。
 
  第三条 豆制品、酱腌菜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生产所用原料使用前必须筛选干净。腌制的盐水须经溶解沉淀去杂质后使用。
 
  第四条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管道、容器、用具、包装材料及涂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经常保持清洁。生产管道、容器、用具如豆腐屉、豆包布等,使用前应清洗消毒,接触食品时应做到生熟分开。发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检定,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五条 成品贮存应有防腐措施,逐步做到低温冷藏,运输应严密遮盖,逐步做到专车密闭送货。
 
  第六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单位应设有防蝇防尘的专用间或专用设施。售货时应货款分开,严禁出售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地区: 中国 
 标签: 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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