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等(农业部公告第596号)

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等(农业部公告第59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9-11-16 09:39:05  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  浏览次数:2904
核心提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规格目录》的,按国家兽药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增加含量或包装规格管理,不实行标准试行期和监测期保护。拟生产该类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规格目录》中所列规格外,其他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同时废止。拟增加《规格目录》同品种的含量或包装规格的,按《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资料审查原则》(农办医[2005]52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法定兽药检验机构对列入《规格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检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取样量,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

  四、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审评办上报补充资料。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同品种地标同时废止,其他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各地已批准但未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的、未列入本公告《废止目录》的、未列入本地自行撤销地标清单的地标,均可按照426号公告要求抓紧组织该类地标的申报。

  七、对联合协作申报地标的,所有企业应分别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由承办企业按42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并附联合协作协议书。参与协作企业填写的《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需经本辖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备案,作为地标升国标后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证明材料。

  八、各地已上报审评办但未列入《废止目录》、《受理目录》及未做任何改变的国标品种,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标清理工作,认真执行地标清理政策,积极配合我部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兽药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疫病防治效果,促进我国兽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1.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doc
   2.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兽药标准受理目录.doc
3.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标准名称
废止理由
红霉素可溶性粉
红霉素在水中不溶
泰乐菌素可溶性粉
泰乐菌素在水中不溶
硫酸链霉素口服粉
原料直接分装制成的制剂
替米考星原料及其制剂
属监测期或行政保护期内的品种,监测期过后可申请产品文号。
溴氯海因粉
属监测期或行政保护期内的品种,监测期过后可申请产品文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