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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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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14 08:25:5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79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13 截止日期 2024-06-1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法规解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解读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gzzb@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或者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三、关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cyjge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或者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附件4.《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5月13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市场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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