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为本轮专利法修改新增条款,为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机制,依法履职,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4年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 电子邮件:tixichu@cnipa.gov.cn
2. 传 真:010-62083171
3. 信 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保护体系建设处收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附件: 附件1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doc
附件2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