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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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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01 17:28:36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99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加工贸易监管,海关总署制定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见附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01 截止日期 2024-01-0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加工贸易监管,海关总署制定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见附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13503035200@139.com。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日。

附件:

   1.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2.起草说明.doc

海关总署

 地区: 中国 
 标签: 裁量权 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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