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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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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24 04:52:4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为鼓励互联网平台新业态发展,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入驻个体工商户提供集群注册便利,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3 截止日期 2023-11-3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宁夏
备注  

为鼓励互联网平台新业态发展,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入驻个体工商户提供集群注册便利,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xscjgzc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寄至: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局,邮编:75000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经营者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在宁夏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以一家平台企业提供的网络经营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形成个体工商户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平台企业以该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地址作为拟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平台企业开展集群注册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平台企业可以为入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集群注册服务:

(一)在宁夏区域内登记、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协议认定;

(三)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承担统一代办申请与管理责任;

(四)平台企业应具备与开展集群注册业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与监管的能力;

(五)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为入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集群注册服务,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委托代理机构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双方或三方签订的《平台经济集群注册合作协议》;

(二)平台企业签署的载明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的《平台企业集群注册申报表》;

(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第六条 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资料修改登记。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申请集群注册条件

第七条 在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申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平台按照集群注册的方式代理,并以平台提供的网络地址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由平台代理,并通过网络地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执照经营场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第九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可采用“行政区划+平台简称+平台内分类项+中文数字+行业属性”的命名规则,如“银川苏银工业园区好大夫五号健康医疗”“银川京东健康三号健康医疗”等。

第十条 下列个体工商户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后置许可中所列事项的;

(二)港澳台个体工商户;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进行登记的商事主体。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提供的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解除入驻经营关系的,应当在解除入驻经营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 平台企业及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规范和监管

第十三条 平台企业应当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与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进行有效管理:

(一)建立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档案,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编号)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及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二)建立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联系记录簿,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存续情况每月至少核实一次,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每季度至少核实一次。其他联系内容的次数及要求由平台企业自定。

(三)建立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报告制度,每年1月和7月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并向平台企业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履行管理义务情况、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联络等情况。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为入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集群注册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保证线上业务记录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第十五条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督促和监督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发现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平台企业对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应予配合。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监管部门通过平台企业通知其到场或远程方式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的,平台企业、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未按照第十三规定保持与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经常性的联系,导致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失联,或平台企业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督促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依法开展年报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情况可暂停平台企业办理新设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

第十七条 平台企业及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建立集群注册联络员制度,向平台企业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联络员信息,经报备的联络员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八条 平台企业应当通过平台网站公示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方式,提供统一代办服务的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情况等。平台企业应当为登记机关信息集中公示提供数据或数据接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平台企业新设集群注册业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平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获准办理集群注册的,或者串通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

(二)平台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三)平台企业建立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平台企业未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联络情况的;

(五)平台企业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六)平台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管理,或串通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逃避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

(七)平台企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报送年度报告。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平台企业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

平台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及时报告登记机关。经查实,视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由平台企业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将该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由平台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范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宁夏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登记管理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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