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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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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04 09:33:45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221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28 截止日期 2023-05-3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了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guoshusong@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docx

   2.附件1 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docx

   3.附件2 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doc

   4.附件3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xls

   5.起草说明.docx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28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行政处罚 裁量权 裁量基准 法人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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