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箱:dongguanchu8423@163.com
二、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动管处(邮编:100714)
三、联系电话:010-84238892
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3-04-12 | 截止日期 | 2023-04-26 |
有效性状态 | 地区 | 中国 | |
备注 | 附件:1.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
3.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和专用标识范围的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箱:dongguanchu8423@163.com
二、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动管处(邮编:100714)
三、联系电话:010-84238892
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