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推进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湖北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7月29日前反馈给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邮编:430071)。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hb_zlc@163.com
三、联系人:钟枫洪 电话:027-88701903;15972008841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湖北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实施、指导、协调、监督、考评、通报等行政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建立全省消费品召回工作体系、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缺陷线索收集、风险评估、缺陷调查、行政约谈;
(三)发布本省生产者实施召回活动、产品风险预警信息;
(四)组织开展全省消费品召回管理业务培训、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五)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生产者信息及消费品缺陷线索的收集、初评、核实,定期逐级报送;
(二)协助开展生产者调查分析的通知,缺陷调查、行政约谈;
(三)承担生产者召回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召回管理业务培训及消费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五)承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全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全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研究工作;
(二)负责全省消费品缺陷线索收集、风险分析、缺陷调查、召回指导、召回监督与评估;
(三)组织开展消费品缺陷验证工作;
(四)组建、管理、运用本省消费品召回专家库;
(五)指导全省技术工作机构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技术工作;
(六)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业务培训及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七)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技术工作。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消费品召回、监督抽查、案件查办、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信息的共享、会商机制。
第七条 相关机构应建立消费品缺陷线索及生产者采集、报送专人负责制。缺陷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已经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突发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省行政区域,并呈扩大态势的;
(三)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影响社会安定,或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
第八条 消费品缺陷线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
(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动提供;
(二)网络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相关热线电话;
(三)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及相关研究;
(四)各级消费者协会在受理投诉、调查、调解中发现的;
(五)消费品监督抽查、执法检查;
(六)消费品质量安全伤害监测信息;
(七)国内外召回信息公告;
(八)海关口岸监管、网络销售平台监测等其他渠道。
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通报收集到相关信息,并委托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处理。
第十条 缺陷线索分析研判程序如下:
(一)对收集的消费品缺陷线索进行分类整理,核实消费品产地等基本信息,判断是否属于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初步确定危害性和影响程度;
(二)对于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品生产者属于本行政区域外的,通过国家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三)对于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品生产者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根据需求,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缺陷线索开展技术会商,对消费品是否存在缺陷、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及是否建议启动召回程序给出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技术研判意见确认启动召回程序的,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属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配合通知。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要求生产者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及时提交调查分析结果。
第十二条 经调查分析,生产者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生产者、相关技术机构或专家进行技术会谈,或者以其他方式审核相关材料,确定是否启动缺陷调查。
第十三条 经调查分析,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实施召回的,应告知生产者召回实施程序:
(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消费品召回计划、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等,并通过国家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召回材料;
(三)按照召回计划内容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经营者配合在门店、网站等销售场所发布召回公告,并告知相关消费者;
(四)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在召回完成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
(五)留存、提供召回过程材料,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召回监督。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生产者未按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或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组织启动缺陷调查。
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第十五条 开展缺陷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告知调查事由及被调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相关证据;
(二)根据调查需要,可以要求生产者提供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和专用设备;
(三)要求生产者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四)与生产者开展消费品缺陷的技术交流及确认;
(五)与缺陷调查有关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告知召回程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或提出异议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相关技术机构或专家对生产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缺陷判定等。
第十七条 经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经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但生产者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或既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生产者相关信息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责令召回。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生产者实施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生产者召回活动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应要求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或采取其他相应补救措施,并及时将监督信息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者应对召回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因生产者失联,营业执照吊销、注销,破产等原因无法实施召回的,或同一类别消费品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的,应及时发布产品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以国际通用编码技术为基础的商品追溯体系。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协助等机制,加强对消费品质量安全的分析评估,定期向生产者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生产者提升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2 意 见 反 馈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