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工作,进一步增强兑现过程透明度,现将我厅起草的《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7月21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平路68号,邮政编码:150040。请在信封上注明“新增规上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字样。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451-82620869。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ljyxc@163.com。
黑龙江省工业信息化厅
2021年7月6日
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设“工业强省”和 “百千万”工程,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我省工业规上经济规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7〕1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保市场主体稳经济促就业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20〕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等关于新增规上企业奖励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下发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我省工业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新纳入我省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奖励条件与申报材料
1. 奖励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在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后严格履行填报义务。(3)企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2. 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审核原则上采用省直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第五条 审核流程
(一)启动实施。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当年全省及分市地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名单,作为审核范围。
(二)指标审核。省统计局审核企业填报数据情况(奖励条件第2条)。省工信厅通过省直相关部门数据审核企业信用与安全生产情况(奖励条件第3条)。
(三)提出名单。省工信厅、省统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会商,提出拟奖励名单。告知未通过审核企业原因。
(四)公示名单。拟奖励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审核过程和拟奖励企业名单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各市(地)工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市(地、县)财政部门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
(二)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运行规联发〔2018〕9号)及与本文内容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