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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及结果处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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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03 03:08:24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16
核心提示:为提升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效能,规范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相关工作,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及结果处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8-21 截止日期 2020-09-2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青岛市
备注  
    为提升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效能,规范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相关工作,我局起草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及结果处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9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qdcpzljgc@qd.shandong.cn,联系人:乔文慧;联系电话:6675926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及结果处理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效能,规范市、区两级监督抽查后续相关工作的流程,实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异议处理及结果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异议处理,是指在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以及检验结论等在法定期限内存在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情况进行研究、验证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结果处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采取的通报、复查、公告、限期整顿及行政处罚等一系列行政措施。

    第三条 异议处理和结果处理实施分级管理。

    市局负责接收并组织处理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组织部署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结果处理工作;对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进行信息公示;汇总、上报结果处理工作材料;指导、监督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结果处理工作。

    区市局负责接收并组织处理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具体实施本级和市局交办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的结果处理工作;对本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进行信息公示;上报结果处理工作材料。

    第二章 异议处理

    第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样品属于在销售者处现场抽取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样品属于通过网络抽样方式购买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第五条 市局组织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区市局以市局的名义送达。

    第六条 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形式。送达时,应确保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做到有效签收,并保留送达回证或邮寄底单、签收回执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检验结果送达内容包括《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

    承担委托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检验报告、抽样单、抽样告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异议的理由,申请的事项。

    第九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或检验结论等存在异议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抽样或检验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第十条 因检验项目没有重现性或按照公示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重新检验条件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具备复检条件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和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分别出具《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书》和《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委托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书》之日起7日内,与原抽样或检验机构双方确认,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办理备用样品移交手续,及时向受委托的复检机构移送。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第十三条 除省内仅有一个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以外,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四条 复检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对复检样品进行复检,并于检验工作完成后2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条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三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区市局负责具体实施市局组织、交办以及本级组织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的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向市局报送工作情况。

    生产者的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的,生产地取得注册登记的,由生产地所在区市局负责结果处理工作;生产地未取得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市局负责结果处理工作。特殊情况,由市局以指定的方式明确。

    第十七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当立即对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现场检查,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的数量、来源和去向等相关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异议期满确认不合格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结果处理工作。市局组织、交办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由市局向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区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关于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的通知》。

    第十九条 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填写《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处理工作登记表》,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自责令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改正。

    区市局组织的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向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同时,告知企业整改复查的时限、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下发之日起75日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

    第二十二条 复查检验的产品已停止生产、销售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结合生产者、销售者做出的情况说明,出具结果处理意见,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复查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负责结果处理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跟踪检查,对未完成整改复查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其违法情况及时上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在结果处理工作中出现符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监管行政约谈的指导意见》(青市监字〔2019〕317号)规定的约谈情形,市局及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行政约谈,召开质量分析会,指导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复查工作费用列入区市政府财政预算,其复查费用由承担结果处理工作的区市局承担。

    第四章 公示考核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复查申请》《复查检验委托书》《复查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不合格产品企业结处理工作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结果处理工作完成,应将上述电子档案报送市局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如有停产、停业情况的,应同时上报相关证明及本单位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及《不合格产品企业结果处理工作登记表》通过金宏办公系统报送至市局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同时录入省局质量监管工作系统。

    第三十一条 市局、区市局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将本级监督抽查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合格企业结果处理完成情况等有关信息,市局将依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和总局、省局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区市局通报。

    第三十二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结果处理工作,不得以行政处罚替代结果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局将对区市局结果处理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负责结果处理的区市局因工作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产品质量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局将在系统通报的同时抄告当地政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地区: 青岛市 
 标签: 市场监督 工作规范 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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