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欧盟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原创|欧盟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2 09:04:0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5900
核心提示:出口欧盟的食品必须符合欧盟的相关法规律法,否则产品会有退运、销毁或拒绝入境的风险。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与预警系统(RASFF)会通报所有食品及相关产品不合格情况,产品不合格情况除了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外,标签不合格占比也很高。本期食品伙伴网对欧盟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介绍,以帮助大家了解欧盟标签法规的相关内容。
     出口欧盟的食品必须符合欧盟的相关法规律法,否则产品会有退运、销毁或拒绝入境的风险。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与预警系统(RASFF)会通报所有食品及相关产品不合格情况,产品不合格情况除了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外,标签不合格占比也很高。本期食品伙伴网对欧盟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介绍,以帮助大家了解欧盟标签法规的相关内容。
 
    1. 食品标签法规介绍
 
    (EC)No 1169/2011《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规定》是欧盟食品标签的法规,其规定了所有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信息的内容,其监管的范围与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似,但是还包括了一些营养标示规定如营养素的定义等,其他营养和健康声称的相关要求需遵守(EC) No 1924/2006《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EC) No 1924/2006详细规定了营养和健康声称的基本原则、条件、营养素和健康声称的具体要求。所有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都需要符合(EC)No 1169/2011和(EC) No 1924/2006的规定。一些特殊的食品产品除了要满足(EC)No 1169/2011和(EC) No 1924/2006,还需要满足特殊食品标签要求,例如: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满足(EU) No 2016/128《就特殊医疗用途食品的具体成分和信息要求制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 609/2013补充条例》的法规要求,有机食品的相关标签需要符合(EC) No 834/2007的要求,2021年1月1日后需要符合(EU) 2018/848的要求等。(EC)No 1169/2011的详细要求如下:
 
    2. 强制性标识内容
 
    根据(EC)No 1169/2011,除了豁免食品信息外,所有出口至欧盟或在欧盟成员国境内销售的食品标签应强制标识以下内容:
 
    (a)食品名称;
 
    (b)配料表;
 
    (c)过敏原;
 
    (d)某些特定成分或特定类别产品需标明含量(例如:配料出现在食品名称中,需要表明配料的含量);
 
    (e)净含量;
 
    (f)保质期;
 
    (g)特殊保存条件;
 
    (h)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
 
    (i)原产国或原产地;
 
    (j)必要的产品食用说明;
 
    (k)按体积计算含酒精量超过1.2%的饮品,按体积计算的实际含酒精量;
 
    (l)营养声称。
 
    对于某些特定食品,除了要标示以上信息外,还必须标出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如:配料表中以工程纳米材料形式存在的配料,其名称后面要紧跟“纳米”字样,同时纳米两个字要放在括号内;对于出售前已经冷冻出售时解冻的食品,食品名称应标示“解冻”;经电磁辐射处理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中标示“辐射的”或“经电磁辐射处理的”等。
 
    3. 标签格式
 
    在不违背相关国家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容易观察、清楚易读、不可消除(如有必要)的方式将强制性食品信息标示在显而易见的位置。字体文字字号的x-字高大于等于1.2毫米。对于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情况,字高可大于等于0.9毫米。食品名称、净含量应标示在同一展示版面上。加上示例:
 
  图1 字高示例
 
    其中: 1-上缘线;2-大写字母上缘线;3-中线;4-基线;5-下缘线;6-x-字高;7-字号。
 
    4. 语言要求
 
    欧盟要求强制性语言信息必须用易于消费者理解的文字表示;但是欧盟成员国可以规定在其境内销售的食品采用欧盟官方语言中的一种或多种语言表述内容。因此,食品包装上可以标识一种或多种欧盟官方语言。
 
    以上为欧盟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产品只有符合欧盟的要求,才能在欧盟各成员国销售。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3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2 M